(一)重大投資案件資格:
1. 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凡有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重大投資之事業單位,得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件後,再向本會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2. 對於雇主之重大投資案件,將依據其所投資從事生產之項目別,由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區分為「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兩種,其中「非傳統產業」之投資總額應達新台幣 10 億元以上,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達 5 億元以上者;「傳統產業」之投資總額應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達二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二)重大投資案投資金額採列原則:
 以雇主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日起前四年半中,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
 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

(三)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之期限:
 雇主應於經濟部工業局核列為重大投資之函發文日起一年之內,一次
 向本會提出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或分次提出申請者
 ,均不予核發招募許可。

 
  (一)投資時間:申請日前四年半中間之連續三年。
年度
91
92
93
94
95
月份
1
4
7
10
1
4
7
10
1
4
7
10
1
4
7
10
1
4
7
10
類別
             
     
投資計劃時間
 
申請
   
               
投資計劃時間
申請
   
       
投資計劃時間
 
申請
 
投資計劃時間
     
 
申請
 

(二)投資項目:
(1) 機器設備 : 與生產相關之國內外設備。
(2) 廠房興建 : 與廠房相關之新建、增建、改建工程。
(3) 土地購置 : 購置本案生產所需之土地。
(4) 營運資金 : 依公式計算所得之營運資金。
 (營運資金5000萬以上,相關證明文件需由會計師簽證。)

 以上4項要素合計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家廠房興建需達2500萬以上
投資項目
機器設備
廠房興建
土地購置
營運資金
合計
投資組合A
5000 萬
0 萬
0 萬
0 萬
5000 萬
投資組合B
2500 萬
1250 萬
1250 萬
0 萬
5000 萬
投資組合C
4250 萬
0 萬
0 萬
750 萬
5000 萬
投資組合D
2500 萬
1250 萬
1250 萬
5000 萬
 

(三)投資認列:
(1) 機器設備 : 國內設備提列發票,國外設備提列進口報單
  (需蓋工業局印章)。
(2) 廠房興建 : 提列發票。
(3) 土地購置 : 公司對公司購買提列發票,公司對個人購買提列合約書及
  付款憑證。
(4) 營運資金 : 投資完成前後年度之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年度營業稅
  申報書。

(四)承辦單位:
(1) 工業局 : 核准本投資計劃案生產所需之合理線生產線勞工人數。
 (工業局發文一年內需向勞委會提出申請,逾期失效。)
(2) 勞委會 : 依工業局核准之合理線生產線勞工人數核配外勞名額。
 (勞委會發文二年內需申請外勞入境簽證,逾期失效。)

(五)外勞核配:
(1) 工業局 : 依送件人數進行審查刪除,核准合理線生產線勞工人數。
 (如送件500人,約打60%,核准300名合理生產線人數。)
(2) 勞委會 :
 1.核准文 : 依工業局核准之合理線生產線勞工人數x20%核配外勞名額。
 (如工業局核准300名合理生產線人數,勞委會核准60名外勞。)
 2.入境簽證函 :
 依雇主於公告規定時間增加國內勞工人數,核准20%新外勞入境簽證函
  (如雇主於規定時間內增加100名國內勞工,可核准20名外勞,立即引進)

(六)聘用期限:
 

(1)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其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並以一次為限。但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原投資計畫之預期效益,且有特殊需要
  時,以二次為限。

(2) 原外勞來台灣工作之勞動契約為2年加1年,意即外勞表現優良時,雇主
  可讓外勞展延工作第三年,表現不佳之外勞可要求其工作滿二年即解約
  返國,外勞工作滿三年時必須解除勞動契約並返國,外勞表現優良者,
  雇主可指定外勞人選聘用表現優良之外勞來台灣進行第四年到第六年之
  工作。
(3)自83年開始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至今,製造業已依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公告
  引進5萬名以上外勞,佔台灣目前16製造業外勞人數達30%以上,對許多
  勞力密集的產業相當有幫助。